若一方在婚姻期间欠下债务但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取证:
首先,恳请债权人出面作证,明确表明在借款发生之时,借款人配偶对此事确实一无所知;
其次,需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所需;
最后,如果能够证实该笔债务乃是由借款人在结婚之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由于遗嘱或者赡养遗赠协议等原因独自承担的债务,那么也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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