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前所购置的房产,婚后因国家政策改变而需拆迁与安置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安置房应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产权置换的规定,获得的安置房产权,本质上可以理解为是对于婚前个人房产的经济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益深化,实质上构成了对原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一种形式转化。
然而,在当前我国对公民私人住宅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通常会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其中,以房产形式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补偿所得的房产面积往往会超过原房屋面积,针对这部分超出原房屋面积的部分,其性质及归属问题便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