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每位农村居民仅被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
若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倒塌或损毁,则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申请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房屋重建工程。
然而,如若另择他处另行建造新屋,原有的宅基地便需交由农村集体所有。
若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住房,村民应首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申请。
对于原地翻新的情况,还需要提交以下四项材料: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