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被征收土地原来所具有的用途来确定其应得的补偿标准。
对于耕地的征收补偿费用,主要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与青苗的补偿费。
在制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时,应当全面考量土地原先的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条件、土地供需关系以及人口增长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且至少需要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再次公布新标准。
2、在确定土地补偿费用之前,必须先精确计算出相应的规则面积,之后再将结果转化为以“亩”为单位的面积。
此外,还涉及到青苗补偿费用。
在征地片区内,地上附属物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苹果树、梨树、花椒树等。
其中,苹果树的补偿费用相对较高。
至于其他类型的地上附属物,最具价值的可能当属闸塘、坑塘和浅井这类设施。
由于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以及自有的房屋面临拆迁,此时政府将会向他们提供安置补偿费用,通常情况下是采取每月分期支付的方式。
具体的补偿金额则根据土地征收后的实际面积来计算,计算单位通常为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