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征收补偿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面补偿;
第二,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专项补偿;
第三,因征收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应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应的补助及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贴与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