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内容方面,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土地补偿费——即对被征用土地所付出的经济代价进行的补偿。
2.青苗补偿费——此项费用是指当单位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青苗在征地过程中遭到破坏时,向那些种植了这些青苗的单位以及个体人员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
3.附着物补偿费——此项费用是指当单位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在征地过程中遭到毁坏后,向相关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