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实际成立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根据相关法规,若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书面合同书的方式进行签订,则当所有当事人均已签署姓名、加盖公章或者按下拇指印之时,该份合同即被视为正式成立;
同时,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姓名、加盖公章或者按下拇指印之前已然践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也表示接受这一条件的话,该份合同同样可以被视为正式成立;
除此之外,法律还对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法律其他规定等。《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