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因种种因素影响,部分住宅区的房屋拆迁工作未能如约完成,致使被拆迁户不得不暂时租住他处以度过这段过渡时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规定支付超期过渡费用。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住宅性质的房屋,自逾期之日起,若逾期时间未满六个月(包括第六个月在内),则需按照每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补偿;
若逾期时间已达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则需按照每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补偿;
而当逾期时间超过一年时,则需按照每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增加的标准均需在原签订协议中所约定的标准基础之上进行叠加。
其次,对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而言,若过渡期限超出了预期范围,那么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将按照拆迁协议中所明确的标准或者由评估机构所确定的标准予以发放。
最后,对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而言,若过渡期限超出了一年以上(包含一年),那么每年度都需要额外发放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当然也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的形式进行发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