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若确实已经出现裂痕,且经由法院多次调解仍无果,那么法院将依据事实情况作出判决,判定离婚。
符合“感情破裂”这一定义的客观事实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长期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始终未能改正者;
由于感情不合而持续存在超过两年的分居状态;
存在重婚行为或者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婚姻伴侣;
以及所有其他可能致使了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