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婚外恋”导致离婚的案例中,实际获得损害赔偿的必须为无过错的那一方。
该项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当无过错方的配偶与其他人士存在重婚或者非法同居行为时,无过错方有权申请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
因此,毫无疑问地,在涉及到“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首先应当被视为获赔方的无疑应该是原婚姻中的配偶方。
另外,考虑到上述因素,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个配偶方必须是无过错的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