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土地征用补偿产生的纷争,可径直呈交至当地区域下辖乡镇或土地管理处进行申诉求援,倘若乡镇未能有效处理此项事宜,受争议方有权直接向上属县级政府部门提出申诉。
对于此种情况,相关受理机构会先行启动调停程序,若经调解仍无法化解纷争,则会依法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如有任何一方对该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