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关于误工费的赔偿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据资料:
首先,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收入水平情况,向有关机构提供能够支撑其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据。
对于有稳定工作的人员,需由雇佣方提供受害者近一年来的工资单以及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以示确认。
而对于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则可提供一段时期内的收入状况证明文件。
其次,还需提供能够证明误工时间长短的相关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误工证明以及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误工期司法鉴定报告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