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地区实施的土地征收补偿规程。
原因在于通常情况下并无通用标尺,地方各级政府则需依据实际环境条件灵活地各自设定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加以规约。
不论是针对高速公路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征迁,抑或是其他类型的工程征地,均应当结合现实状况予以适度且合法的补偿。
关于拆迁补偿的事宜如下处置:
由发布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以及县级政府向被征收者提供的补偿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款;
2、因房屋征收引发的搬迁与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3、由于房屋征收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对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征收补偿,其具体内容包括:
土地补偿金;
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以及为支付耕地占用税或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等相关税费而产生的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