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提到的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相关费用。
其次,便是关于安置费的问题。
这部分费用应全额赔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以此作为他们失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
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村集体决定再提供相等规模的土地供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那么这部分赔偿金可交付至村集体手中。
当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有权选择拒绝接受安置或另寻他处承包土地,并坚持索取补偿费。
第三个方面,我们来谈谈土地补偿费。
这笔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失去土地所有权所遭受的损失,理应全额赔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均享有对土地补偿费的权益。
对于那些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国家会给予大力支持,例如在得到批准后对荒地荒山进行开发利用,此时开垦者将拥有相应的使用权。
最后,关于风力发电的问题。
这种能源形式通常出现在海洋或人口相对稀少的西部地区,然而,如果在人口密集区发展风力发电,国家可能会采取征收土地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