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怎么赔偿
(首段)在众多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中,货币补偿可谓最为常见。
该补偿形式是指由拆迁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已获准拆除非经之地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综合估值,并将所得价值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方,使其得以自主购买适合自己需求的房产。
至于货币数额的设定,则需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多重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予以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则由各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制定。
(次段)另一种常见的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
此种方式是指拆迁方利用异地或原址重建的房屋,按照特定的标准与被拆迁方的房屋进行置换的一种补偿方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的明确规定:
“若采用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遵循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及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并结清产权调换过程中的差价。
”也就是说,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需要根据房屋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多重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计算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及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最后再结算产权调换过程中的差价。
同时,拆迁方还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以便于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拆迁怎样认定房屋主体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一)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二)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土地流转流程:
(一)提出申请。
(二)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并登记。
(三)流转双方信息的发布。
(四)流转双方组织洽谈。
(五)流转双方签订合同。
(六)全面审核通过后发证。
(七)资料归档。
(八)跟踪土地流转后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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