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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未成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李* 安徽-芜湖 债务纠纷咨询 2021.03.21 13:34:21 315人阅读

债权转让合同未成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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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同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逻辑关系上,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而两者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是,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一般诈骗罪中分解出来,独立成罪,所以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两者。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1-03-21 13:36:21 回复

不构成,隐瞒债务转让股权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我国《民法典》均未明确界定欺诈的概念。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和掩盖行为,至于掩盖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保持沉默,当然该沉默是存在于须有告知义务的场合;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而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隐瞒债务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有虚假陈述,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是属于欺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债权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此外,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必须有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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