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查看全文 >>
2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抵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查看全文 >>
3
1、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 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查看全文 >>
4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查看全文 >>
5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恪守信用,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试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权,担保借款人……
查看全文 >>
6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抵押财产: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处房产……
查看全文 >>
7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担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查看全文 >>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抵押合同相关百科
-
生活中,合同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往往就会要求合同的违约方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来弥补其损失,说到赔偿金,大家知道赔偿金是怎么算的吗,赔偿金需…
2023.09.22
969303人阅读
-
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达成书面的协议。那么,合同不成立有哪些…
2023.09.22
134587人阅读
-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那么,合同生效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合同生效的时间…
2023.09.21
200562人阅读
抵押合同相关咨询
律图宁波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依照现行的法律条文要求,关于房产抵押贷款偿还事宜的协议书在开篇应当明确列明抵押方与抵押权方各自的详细个人信息;
而在正文中,则需详尽阐释协议的各项具体条款、违约的潜在风险及相应的司法解决途径等;
最后,在协议尾端由各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并加盖印章,并附注签订的具体时期等相关资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律图南川区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关于安置房能否抵押贷款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若其尚未办理房产证书,则无法进行此类操作;
相反,如果拆迁安置房已取得有效的房产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禁止对外销售或转让的特殊规定,或是不能转让的时间限制已届满,此时是具备抵押贷款资格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安置房,是政府在实施城市道路建设及其他相关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为了妥善安置被拆迁住户而建造的房屋。
换言之,这是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因素导致的拆迁行为,为保障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居住权益,而专门建造并分配给他们居住使用的房屋。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须在取得相应房产证书后方能进行,在此情况下的过户交易与普通房屋无异。
至于抵押贷款,也称为“抵押放款”,是部分国家银行采纳的一种贷款方式。
它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价值的抵押物作为贷款的担保,从而确保贷款能够如期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律图泰安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房地产可予多次抵押操作。
抵押当事人必须保证所担保的所有债权总额不得超过其所拥有之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在完成财产抵押之后,倘若该项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了其作为担保物件对上述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剩余额度,便可继续对此财产进行二次抵押,但是其总金额仍需控制在剩余价值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律图沈阳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可以。
不动产权证具备抵押贷款的资格,然而,进行抵押贷款需要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申请人必须拥有合法身份;
其次,需证明自身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及利息的能力,并且在历史征信记录中保持良好记录;
第三,申请人需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第四,若以新购置的房产作为最高额抵押物,则该房产需具备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应在十年内,同时需准备或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房产总价百分之三十的首付款;
第五,如果申请人已经购买并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那么原有的房产抵押贷款需已偿还满一年以上,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价值的百分之六十,且用作抵押的住房需已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龄同样应在十年内;
第六,申请人需能够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最后,贷款银行可能会对申请人提出其他特定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律图三门峡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在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并不要求将房产证作为抵押物。
通常情况下,贷款机构会在成功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之后,将房产证交还给借款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房产证上将会标注有“房屋已抵押”的字样,以示该房产已经设定了抵押权。
直至借款人结束全部还贷义务并且前往抵押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的注销程序为止,该房产才能恢复至完全属于借款人个人所有的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