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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说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并不是空穴来风。尤其现在除了主板以外,还包括新开发的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由于新三板对于公司的要求没有主板那么严格,所以大家在投资新三板的这一块一定要小心谨慎。而且有人第一次在投资新三板的时候,比较模糊的一个问题是,在我国如何购买新三板基金?
一、在我国如何购买新三板基金?
一般来说,购买指数基金的渠道有两种。
1、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股票账户的场外基金申购或者基金公司等网站购买指数基金,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场外基金。
2、通过股票账户在二级市场购买指数基金,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场内基金,仅限于购买在交易所上市的指数基金如指数lof和etf。
二、何谓指数基金指数?
基金,顾名思义就是以特定指数(如沪深300指数、标普500指数、纳斯达克100指数、日经225指数等)为标的指数,并以该指数的成份股为投资对象,通过购买该指数的全部或部分成份股构建投资组合,以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基金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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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化的飞速发展,各类理财方式层出不穷。财经界人士通过对于经济发展的准确掌握来获取相对应的回报。新三板基金也隶属于理财的一种,其运作方式较为复杂。那么新三板基金托管怎么运作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投资有三个途径:
一、二级市场直接投资,
二、购买金融机构发售的相关理财产品,包括资管、私募、信托等类产品。
三、参与一些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以股权众筹的方式参与。
目前二级市场投资新三板对自然人投资者的要求是: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新三板基金托管怎么运作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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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基金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政府指导价部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一)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2000元—2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三)审判阶段(一个审级):
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
(四)在申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再审辩护:
基层法院再审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再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
(五)自诉案件代理:2000元—20000元/件。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按本标准收费。民。
事部分可按市场调节价酌减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
费标准酌减收费。
(八)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费率实行分段累。
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本标准酌减收费。
(四)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
费标准酌减收费。
(五)计时收费: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此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数额、预计花费的总小时数结算。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案件的收费标准:
按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标准按件收费,即2000元—20000元/件。
四、有关案件审级或阶段及其收费的说明。
(一)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收费是指办理案件一个审级或一个阶段的收费。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一审、审判二审、申请再审阶段。
(二)律师连续办理二个以上(含二个)审级或者阶段的案件,后面审级或者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可以酌情减收。
(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收费标准之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2倍。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诉讼案件,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倍。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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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三年没同居的可以申请离婚,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离婚。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三年的,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但是因分居离婚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2)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两年,但经调解没有和好可能的。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