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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新三板是什么意思有关知识,那么新三板是什么,新三板是什么意思,主板新三板的区别分别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更多内容尽在律图百科,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2023.09.20 10932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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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是什么

在多数人普遍的印象当中,能够发行股票的公司肯定是经过我国证券委员会审核的,并且这些公司的规模和实力都是一些大型公司。可是金融界有的时候的运行法则是不断的发生着变化的,除了大家平时所熟悉的主板以外,目前新三板也正在不断的融入到股票发行市场当中。不过有不少人都咨询过,在我国规定的新三板是什么意思啊?

一、在我国规定的新三板是什么意思啊?

新三板相对于主板来说是门槛低,主要适合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平台,新三板与主板的区别主要在于服务对象的不同;新三板在挂牌准入、发行融资、交易结算、并购重组和投资者准入方面也有一套量身定制的制度规则的不同;新三板定位是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媒介等知识。

二、新三板和主板的区别

(一)服务对象不同

1、与沪深交易所服务于“大而壮”的企业不同,新三板服务的企业往往具有“小而美”的特征,这些企业可能没有厂房、设备等值钱的资产,只有几间办公室,几台电脑,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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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可能很多股民在购买股票的时候,除了平时非常普遍的主板以外,现如今有个别股民也会将投资瞄准一些新三板。新三板区别于大家平常所熟知的沪深交易,尽管目前新三板的发行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过也确实为一些特定的企业提供了发展渠道。那么,在我国关于上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一、在我国关于上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新三板相对于主板来说是门槛低,主要适合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平台,新三板与主板的区别主要在于服务对象的不同;新三板在挂牌准入、发行融资、交易结算、并购重组和投资者准入方面也有一套量身定制的制度规则的不同;新三板定位是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媒介等知识。

二、新三板和主板的区别

(一)服务对象不同

1、与沪深交易所服务于“大而壮”的企业不同,新三板服务的企业往往具有“小而美”的特征,这些企业可能没有厂房、设备等值钱的资产,只有几间办公室,几台电脑,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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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新三板

新三板和主板的区别

(一)服务对象不同

1、与沪深交易所服务于“大而壮”的企业不同,新三板服务的企业往往具有“小而美”的特征,这些企业可能没有厂房、设备等值钱的资产,只有几间办公室,几台电脑,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2、而它们往往处于“砸钱抢市场”的创业阶段,也拿不出一张漂亮的报表,迈不进沪深交易所的大门。

但是它们创新性强、科技含量高、拥有成熟的盈利模式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新三板正是为了服务这些企业而存在的,让社会资本对创新体系的支持由企业的成熟期,前移到初创、成长期。

(二)正因新三板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它在挂牌准入、发行融资、交易结算、并购重组和投资者准入方面也有一套量身定制的制度规则。

比如,在挂牌准入上,新三板不设财务门槛,企业只要存续期满两年、股权清晰、业务明确,有主办券商推荐,即使尚未盈利,也可以挂牌。而且,新三板挂牌成本低、周期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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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是什么市场

对于新三板市场我们很多人都很陌生,不管是作为普通民众也好还是接触过这些的人也好,刚刚接触到这个名词概念显得很陌生是正常现象,因为光从字面上来说我们是无法像理解其他名词概念一样理解新三板的,那么到底什么是新三板呢,目前新三板是什么市场,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概念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二、概述

新三板与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

资金结算指定在建设银行相关授予资格分支机构,本地区域建设银行是否可以托管要去建设银行咨询,一般是冻结状态,使用时要预约。

有23家北京中关村挂牌公司.而且数量在不断的增长中,将扩展到武汉,上海西安等全国各高新科技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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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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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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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部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一)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2000元—2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三)审判阶段(一个审级): 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 (四)在申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再审辩护: 基层法院再审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再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 (五)自诉案件代理:2000元—20000元/件。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按本标准收费。民。 事部分可按市场调节价酌减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 费标准酌减收费。 (八)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费率实行分段累。 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本标准酌减收费。 (四)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 费标准酌减收费。 (五)计时收费: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此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数额、预计花费的总小时数结算。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案件的收费标准: 按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标准按件收费,即2000元—20000元/件。 四、有关案件审级或阶段及其收费的说明。 (一)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收费是指办理案件一个审级或一个阶段的收费。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一审、审判二审、申请再审阶段。 (二)律师连续办理二个以上(含二个)审级或者阶段的案件,后面审级或者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可以酌情减收。 (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收费标准之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2倍。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诉讼案件,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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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我想咨询一下分居三年能要求离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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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三年没同居的可以申请离婚,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离婚。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三年的,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但是因分居离婚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2)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两年,但经调解没有和好可能的。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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