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龙祥律师 1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刑事辩护领域的问题
麦名浓律师 1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劳动纠纷领域的问题
湖南芙蓉(海口)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劳动纠纷领域的问题
陆治波律师 1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刑事辩护领域的问题
王婷婷律师 1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刑事辩护领域的问题
湖南芙蓉(海口)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3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刑事辩护领域的问题
周红笑律师 1分钟前接洽了一条非诉讼类领域的问题
岳凌宇律师 2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
湖南芙蓉(海口)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3分钟前接洽了一条房产纠纷领域的问题
湖南芙蓉(海口)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合同事务领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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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定期租赁合同,顾名思义,是指租赁期限不确定的租赁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相关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形。 1、租赁双方对租赁期限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合同;
2、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租赁合同;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合同具有可以随时解除的特点,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但是,出租人一方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的特点,决定了其只适用于短期的临时性租赁。如果租赁当事人想维持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就应避免不定期租赁,主要需注意以下几点:
1、以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
2、对租赁期限约定明确的起止时间。
3、租赁期间届满,如双方一致同意续租,应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依法重新约定明确的期限。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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