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 > 找律师 > 广东律师 > 深圳律师 > 深圳名誉毁谤律师
  • 深圳名誉毁谤律师-黄晓阳律师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华路3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23层
    5.0

    来自28人评价

    帮助人数:1612
    #律师标签: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7-2559-3189
    更多> #律师简介:黄晓阳律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前海法院自贸区案件多元纠纷解决分中心调解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调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深圳卫监直击栏目特聘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等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起草工作。先后担任深圳市卫生监督局、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宝安区卫生监督所、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骏达物流有限公司、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澳中龙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大型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负责以上顾问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对民商事法律和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事务有着深入研究和理解,特别擅长于办理复杂、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案件,所经办的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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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名誉毁谤律师-李振胜律师
    广东环星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
    5.0
    帮助人数:90
    135-1085-5740
    更多> #律师简介:湮入人海,与光同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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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名誉毁谤律师-王赵律师
    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096-2号濠盛商务中心801
    5.0
    帮助人数:356
    #律师标签: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6-2236-1019
    更多> #律师简介:王赵律师,本科及硕士均为法律专业,现为深圳执业的专职律师,曾为多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企业和政府部门等提供过长期的法律服务,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多方面取得了出色的业绩,也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在专业上,王赵律师的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法律研究能力出色,往往能为当事人分析得出最优的争议解决方案;在工作中,王赵律师也一向秉持严谨细致、认真负责、追求完美的办案态度,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王赵律师认为,每一个案件或许是当事人一生当中最为艰难的一次经历,迫不得已才寻求法律帮助,所以只有拼尽全力,才能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这也是王赵律师执业以来始终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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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名誉毁谤律师-赵荣勋律师
    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湖路壹方中心B塔15层1507-09室
    5.0
    帮助人数:5293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3-0850-5496
    更多> #律师简介:赵荣勋律师,男,法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二〇一二年开始从事法律理论知识的深度研究,二〇一八年通过全国第一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赵律师在诉讼和仲裁领域经验丰富,善于站在客户角度上考虑和处理问题,工作作风踏实,法律功底深厚,在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劳务欠薪、离婚诉讼、财产继承、担保纠纷、借款纠纷、买卖货款、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物业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深得客户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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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名誉毁谤律师-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2203号大唐时代b栋12层
    5.0
    帮助人数:597
    159-7932-4480
    更多> #律师简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成立,是一家大型合伙型律师事务所。目前,国晖深圳总所下设北京分所、上海分所、天津分所、广州分所、杭州分所、长沙分所、佛山分所、江门分所、合肥分所、哈尔滨分所、深圳龙华分所、东莞分所、龙岗分所、宝安分所、南宁分所等三十多家分所。国晖所现有执业律师600名,专利代理人7名,实习律师与助理130多名,行政辅助人员600多名。国晖所每年担任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1000多家,年度处理各类案件万余件。同时,国晖所与国内外及中国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为异地法律业务的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是一家综合能力强的全国十大优秀律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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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名誉毁谤律师-刘兰芳律师
    广东弗莱迪律师事务所 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3108、3109
    5.0

    来自47人评价

    帮助人数:333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3-4294-1953
    更多> #律师简介:刘兰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现为广东弗莱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弗莱迪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团队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刘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谙熟各类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目前已累计办理约557个案件,其中包括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工伤索赔,婚姻及继承,经济合同纠纷,诈骗罪,赌博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政处理案件(撤销社区戒毒决定书)等案件刘律师执业多年,坚持以“专注、专业、高效、尽责、诚信”为原则,以“定制最优方案,实现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宗旨,做每一位客户的律师朋友!擅长领域专注于: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工伤索赔,婚姻及继承,经济合同纠纷,诈骗罪,赌博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政诉讼等案件现服务及曾服务的部分企业客户深圳市巴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剑光电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卡奈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装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大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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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罪的成立并不仅仅取决于信息量的多少,而是应当考虑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构成要件标准。举例来说,如果有人蓄意捏造虚假事实并且肆无忌惮地传播这些不实言论,从而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那么即使此种捏造与散布的行为并不能完全概括所有的诽谤行为,也必须承认,它已经具备了诽谤罪的基本性质。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应该注重审查有关行为是否达到了足够损害他人名誉的程度。 #损害赔偿 1484次阅读
  • 在我国法律中,诽谤罪一般是亲告罪,特殊情况除外。诽谤行为严重才立刑事案件,如同一言论点击超五千次或转发超五百次,致受害人严重后果,两年内因诽谤受行政处罚后再犯,及其他严重影响秩序等。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罚。 #损害赔偿 1115次阅读
  • 收集诽谤罪证据要多维度进行。保存对方诽谤性话语的文字记录、邮件和短信等书面材料;关注录音、录像等影像声音资料;寻求证人协助,找目睹或听闻诽谤行为的人;重视网页截图、社交媒体评论等互联网信息。 #损害赔偿 1361次阅读
  • 诽谤罪法律流程通常包含如下几个步骤:(1)搜集相关证据,如明确的诽谤言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2)选择适当路径报案——向公安机关报告此事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自我诉讼申请;(3)一旦法院收到立案请求,将启动审查程序并安排开庭审理;(4)在裁决阶段,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损害赔偿 864次阅读
  • 诽谤罪的法定刑罚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是指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违法行为。只有当情节严重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在具体量刑过程中,我们会全面考量诽谤行为的手段、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对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 #损害赔偿 1057次阅读
  • 诽谤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即编造那些根本不存在或者对客观情况进行恶意扭曲的所谓“真相”;其次,是散播所捏造事实的过程,即将这些虚构的、欺骗性的内容传播给其他无辜的人群;再次,被认为构成诽谤犯罪的行为必须指向具体的个体人物而非抽象概念;最后,此类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给受害者的社会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或者使人遭受严重的精神创伤等等。 #损害赔偿 1499次阅读
  • 我国刑法未单设规制“言语骚扰”条文,但严重言语骚扰符合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要负刑责。侮辱罪贬低他人人格尊严,诽谤罪捏造传播假事实,寻衅滋事罪含谩骂等。确认罪名成立要求言语公开、有指向且超常规,致严重后果,行为人故意。 #损害赔偿 1146次阅读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能够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找出法律依据,为原告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维护原告的权益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和法律论证,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并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原告的权益。为原告评估和阐述案件的法律风险帮助原告理解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在可能的情况下,可能会与被告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通过妥善处理纠纷,帮助原告达到和解或其他有利的解决结。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申请人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本案胜诉!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本案死者属于成年人,其在不熟悉水性的情况下下海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办案律师在结案之后,经过现场走访、调查发现,事故现场与政府官网宣传情况不一致,事故地点存在安全隐患防范措施不完善,包括未树立围网、围墙、未树立“严禁下水游泳”警示牌等情形,经过综合判断认为本案存在可诉的空间。后经过两审法院判定,为事故家属争取到了一定的赔偿。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上诉人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在其他律所律师代理一审已经败诉的情况下,通过代理,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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