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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峰区诉讼管辖律师-冀黎律师
    冀黎律师 推荐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株洲市天元区桂鑫汇金中心二十一楼
    5.0

    来自16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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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7411-7773
    更多> #律师简介:株洲刑事、婚姻家事、债务纠纷实战律师,与法与人打交道20年。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经济纠纷的辩护与代理,常年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本土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有责任有担当,做老百姓请得起信得过的律师。案件咨询会第一时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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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诉前财产保全在期限届满并进入诉讼程序后,通常情况下是有权利申请继续查封的。在司法实践领域中,若案件尚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预防保全财产被非法移转、处置,当事人有权通过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来确保此项措施得以持续实施。 #诉讼仲裁 1482次阅读
  •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之后,倘若涉案事宜尚未决断,且仍具备持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的话,那么通常需向法院提出解除相关裁定。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在时间到达终止日期以后,原本的保全措施将会自发解除效力;而若欲维持该项保全措施,则必须再次向法院提交申请。这样做既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又符合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诉讼仲裁 1358次阅读
  • 在诉讼之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成功进行和解之后,相关的保全措施是无法永久维持而不解除的。这主要源于和解的本质在于可能已经达成了解决纷争或者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某种协定。在此种情形之下,若无充分且合理的理由,继续维持原有的保全措施将与法律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相悖。 #诉讼仲裁 1263次阅读
  • 法律规定,诉前保全实施满三十日后,原则上将无法再度施行此类措施。然而,在诉前保全结束之后,倘若申请者未能在法定时限里启动法庭程序或请求仲裁,法院有权利撤销该保全行为。然而,若已有法庭程序启动或请求仲裁被受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如出现了新的情况而使保全再度变得必要,申请者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期间的保全申请。 #诉讼仲裁 975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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