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xxxx公司委托和xx市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中国××银行××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抵押。xxxx年xx月,中国××银行××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xxxx公司。xxxx公司xx办事处委托xx市xxx有限公司及xx市xx事务所***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xxxx年xx月xx日,该项借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30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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