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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禁止一方探望孩子该怎么应对

离婚事件结束之后随即获得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一方,倘若试图以此为理由来限制另一方与子女之间的接触和交流,那么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父母双方需尽可能地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共同满意的结果。
其次,若协商未能取得理想的成果,那么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通过法律审判来明断是非曲直。
再者,如果经过调查确认某一方在试图行使探视权利之时,其行为可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潜在威胁,那么法院将有权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决定暂时终止该相关方的探望权利。
最后,一旦所谓的“阻碍探望”的缘由从根本上得到了解决或消除,被暂时中断的一方必须能够重新恢复其正常的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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