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例,行政复议机构通常需在60个自然日内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深入审阅,但特殊情况下,如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较短于此60天者,则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执行。
若案情极其复杂,导致无法在既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复议裁决,经行政复议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及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予以延长,同时向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发出通知;
然而,其延长的有效期限至多不得超过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