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不幸败诉,则其可以选择通过上诉来寻求救济途径。
当当事人对各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时,他或她拥有权利在判决书正式送达后的十五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而对于裁定方面存在异议者,则应于裁定书送达后的十天之内,依法向同级别上一级人民法院发起上诉行动。
在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作出最终的判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