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异议者:
如给予警告、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生产和营业活动、暂时扣留或吊销许可证书以及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
(二)对于行政部门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异议者:
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三)对于行政部门所做出的以下与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相关证书的变更、暂停、撤销等决定存在异议者。
(四)对于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存在异议者。
(五)认为行政部门侵犯了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者。
(六)认为行政部门在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者。
(七)认为行政部门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者。
(八)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部门提出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申请,或者申请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但行政部门未能依法办理者。
(九)向行政部门提出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申请,但行政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者。
(十)向行政部门提出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申请,但行政部门未能依法发放者。
(十一)认为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