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可选择径直前往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主动向有关部门坦白罪行,此举将被视为自动投案并对您的行为作出积极评价。
2.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且诚实地交代所犯下的罪行者,即可被视为自首。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将给予犯罪分子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或从轻处罚。
尤其是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人,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此外,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其他罪行,也应被视为自首。
即使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两种自首情节,但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仍可得到从轻处罚的待遇;
若因如实供述罪行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则有望获得减轻处罚的优待。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