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若同案嫌犯所涉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均相同,则该共犯之追诉时效应自犯罪行为完全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指出,凡涉嫌犯罪者,其追诉时限将在以下条件下逐次递增:
(一)若构成犯罪的最高刑法为不满五年监禁刑期,则其追诉时限应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五年后结束;
(二)若构成犯罪的最高刑法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限应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满十年后结束;
(三)若构成犯罪的最高刑法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限应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满十五年后结束;
(四)若构成犯罪的最高刑法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则其追诉时限应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二十年后结束。
但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对相关案件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追诉时限应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或继续状态,则应自犯罪行为完全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追诉时限内再次犯罪,则前罪的追诉时限应自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