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一旦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那么其在服刑期间所承担的原判刑期两年以上的刑罚即可转换为有期徒刑。
2、在此过程中,完成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罚期限不得低于十三年,且自裁定减刑之日算起。
3、具体的减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考虑给予减刑;
其次,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则应当予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