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而被害人却坚信此被不起诉者的行为应受到刑事追责,对此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表示不满,那么他有权在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上级检察院对这一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并提起公诉。
若被害人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之后,依然对原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坚持认为司法机关有必要追究被不起诉者的刑事责任,并且该案件涉及到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问题,且被害人手中掌握着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那么被害人便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
此外,被害人如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仍感不满,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