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我们应当明确被告的侵权责任方是谁。
通常情况下,负责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便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若是由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实施了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则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便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该行为经过上级机关的批准后实施,那么在所出具的有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有署名的机关将担任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