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所产生赔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若是用人单位方面不愿续签合同,则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倘若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签合同,根据具体情形可细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若用人单位在原劳动条件基础上保持不变甚至加以提升,而劳动者仍坚持不再续签,在此情况下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若用人单位在原劳动条件基础上有所降低,劳动者对此表示拒绝续签,那么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