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对于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已不再涉及能否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
因为,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强制性司法措施,其法律意义仅限于审判过程中的前期阶段。
一旦案件进入到人民法院的审理环节,便不再存在是否能够进行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出现;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