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其个人电子设备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受到监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必须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后方可从所居住的市、县离开;
如若出现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方面的变更,需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此外,在接到传唤要求时,也应按照规定时间出庭受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