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土地使用权的获得途径主要涵盖出让、划拨以及转让等方式。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方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在特定年限内授予土地使用者,同时要求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种行为。
在此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签订相应的出让合同。
而在第十九条中,则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详细阐述,即土地使用者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这其中包括出售、交换以及赠与等多种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若土地使用者未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充分的投资开发和有效利用,那么该土地使用权便无法进行转让。
此外,根据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合法手段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