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请求赔偿。
若人民法院通过深入细致的审理后裁定某项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或为无效之举,那么它将有权同时对该行政机关下达命令,即责令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假如因行政行为导致原告方遭受损失,那么法院将根据事实情况依法判决该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到他们的合法权益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也必须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