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律惩戒规定如下:
对于已经对人类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或危害者,得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且需要额外缴纳罚金;
如果情节极其恶劣和严重,则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在本罪中,所谓的“劣药”是指:
药品成分的含量未能达到国家药品标准、受到污染、未标明或者擅自更改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产品批号等情况下的药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