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时,所需的关键证据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白与辩解态度;
其次是受害者或证人的陈述;
再者是案发过程中使用的虚假、无效、盗用或恶意透支信用卡原本及其照片;
同时还需提供司法审计报告以及文字鉴别鉴定结果;
此外,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属于证据范畴。
这些证据主要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然而,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