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若对刑事案件一审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可依法享有上诉权。
2.上诉,乃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之内,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尚处于未发生法律效力状态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方式依法表示不服意,提出恳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活动。
在此之中,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具有上诉权利,他们可以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做出的判决或裁定,通过书信形式或口头表述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家属(需经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亦可参与上诉。
此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样拥有上诉权,他们可以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中涉及到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关于审查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案件之后的两个月内宣告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者,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若被告人被羁押,则应在受理案件之后的两个月内宣告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