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人以及其它有关组织进行个人身份识别之专门的编码方式,社会信用代码在规定中采用了由以18位数的阿拉伯数字或者规范化全大写字体英文单词组成的编码系统。
这个标准明确指出,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具体构成部分为:
依次包括第1位代表着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紧接着的1位代表了机构分类代码,然后紧接着的6位数则揭示了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区域码,紧接着的9位数体现出了主体标识码,最后以1位数的校验码做结。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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