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男方以女方身份进行贷款业务,无论女方是否了解相应事宜,只要此笔借款被证明应用于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生活所需,那么离婚时,男女双方将需共同承担这部分债务。
反之,若女方对此毫不知情,但在事后予以承认,同样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仍需由二人共同偿还。
然而,若女方对男方的债务行为并不知情,且该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女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而应由男方独自承担这部分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