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午间就餐时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其情形通常并不被视为工伤范畴。
但是,如果他们是在执行与其工作密切关联的准备或收尾工作过程中遭遇事故而导致损害,那么便应该将这种情况判定为工伤。
若员工因履行职务而遭受事故伤害或是患有职业病,同时经过了严谨的工伤认定程序,则他们有权享有工伤保险所提供的相关福利待遇。
在此类情况下,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确认该员工已经失去了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那么他们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