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有限刑事责任能力者,乃依据现行刑法条文之明确规定,于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方面具备相应能力,然而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减轻或豁免刑罚之主体也。
此类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人群:
第一,年满12岁却未达16岁之未成年人;
第二,尚未彻底丧失认知或自我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第三,双目失明、听力受损且无法言语之人;
第四,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