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期间内再度实施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处置措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于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罪行与原有犯罪进行合并审理,进而确定执行的相应刑罚。
凡是涉及到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均应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触犯新罪,那么原有的缓刑应该予以撤销,针对新触犯的罪行或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审判,同时将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