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缓刑犯是否能成为累犯的问题上,有观点支持他们可以成为累犯者。
理由在于,缓刑制度以及假释制度都被视为执行刑罚的特定途径或方式。
如果按照这一逻辑,当假释考验期结束后五年之内再次犯罪则构成累犯的话,那么,当缓刑考验期结束后的相同时间段内再度实施新的违法行为,同样也应被判定为累犯。
然而,另一派观点对此持有异议,他们坚持认为缓刑犯无法构成累犯。
他们给出的理由是:
当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非已经完全执行,而是尚待执行,因此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素。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