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所说的劳动能力鉴定也被称之为工伤评残,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伤或职业病的缘故,其劳动能力以及日常生活能力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了对此进行评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相关的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依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结合劳动保障的相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评定。
其次,对于工伤职工来说,他们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是经过治疗之后,伤势已经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有利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势进行准确的鉴定;
其次,职工必须是在经过治疗之后,确认了其身体上的残疾是由于工伤原因导致的;
最后,工伤职工的残疾情况将会对他们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这种伤残程度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