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管理机构所实施的对违法当事人的行政惩处过程中,并不包含针对罚金的措施,而是专注于实施罚款这一惩戒手段。
倘若受罚者对罚款部分未能如期缴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缴纳罚款。
若被处罚人在具体期限截止后仍未缴纳罚款,行政管理部门还可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依法增加罚款额度或者收取滞纳金,以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于机构已查封和扣押的违法财产,行政机关亦有权通过公开拍卖、依法处置等方式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