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解除程序中,若一方未经另一方明确许可擅自转移公司股权,如擅自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的股权出售予他人或以无偿方式予以赠予等情况均属于此类问题范畴之内。
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发现配偶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实施此种行为的一方,其所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将会被相应减少甚至完全剥夺。
而在离婚手续完成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前任配偶曾有过上述不当行为,则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