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被拆迁的房屋明确属于配偶中的一方所有,则在拆迁过程中所获得的安置房产亦应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被拆迁的房屋系夫妻双方在婚后所购得并取得了相应的房产权,且购房款项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那么在此情况下,被拆迁安置房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之时应当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